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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南宁出租车骗局套路(投资南宁出租车骗局套路有哪些)

2023/5/2 13: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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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与本案有关的一个重要人物是邹某某(2008年初逃往美国,另案处理),其于1997年冒用上海申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名义,虚构了可投资申江公司名下出租车运营的事实,设计了高额回报标准,随后即潜入幕后,由与其熟识的陈某某、傅某某对外招揽投资人。就这样,1998年3月至2007年12月间,该犯罪团伙共向252名投资人吸收投资款共计8.5亿余元,最终造成165名投资者1.6亿余元巨额经济损失。

作案手段

1.虚构投资物。邹某某以 “出租车投资”概念作为切入点,谎称可由投资人出资购买申江公司出租车后交由该公司经营,并由该公司按月返还收益,设下了“投资出租车”的敛财骗局。

2.高回报诱人。在邹某某设计的投资计划中,投资人以17万~18.5万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一辆出租车,从第一年至第五年每月回报分别为7800无、7500元、7050元、6450元、5700元。如此高的回报率,极具诱惑性。

3.杀熟不眨眼。本案中,主要参与人员要么是朋友,要么是亲戚,就这样,通过朋友介绍朋友,亲戚介绍亲戚,一个熟人集资网络得以形成并不断扩大。

4.闷声发大财。与一些集资活动的高调宣传不同,本案犯罪分子主要利用熟悉的亲戚朋友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犯罪活动,没有通过媒体等渠道公开宣传,非常隐秘。另外,在集资过程中,陈某某等人对投资款、返利均以现金方式进行。这种资金不进入金融体系的犯罪手法有效地逃开了银行及监管部门对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控。

案件查处

2008年8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和傅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李某某、李某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夏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上,法院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死刑,缓刑2年;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15年;以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罚判处李某某和李某甲有期徒刑各18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5年。另分处以上5人罚金。

案件警示

纵观案件过程,邹某某利用其在陈某某家居住两年多形成的亲密关系,轻松骗陈某某入局,陈某某又以同样的手法向其亲友扩散,最终使得数百人上当受骗。这次的案件警示人们,保护自己必须提高识别能力,远离“朋友”、“好人”提供的各种利益诱惑。在作出重要投资决定时,一定要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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