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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渠道中 安全性最高(常见的投资渠道)

2023/4/9 16: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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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智达保险服务俱乐部,我是保险教练,我们的目标就是帮助客户建立正确的家庭财富保障体系,为客户创造持久、安宁、从容的美好生活,帮助客户创造美好,守护幸福!

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是“智慧有约,共达美好”系列课程第六讲:为什么说在我国,保险是最安全的投资渠道?

在本系列课程第三讲“标准普尔四象限”中我们讲到,在做家庭财富规划管理时会涉及到很多工具和行业:银行、证券、基金、房产、理财、保险……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家庭财富规划的重要渠道和工具,但一旦渠道多了以后,就会产生一个问题:这些投资渠道安全吗?我投出去的钱是否有足够安全的保障?这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非常重要!

这里说的安全其实包含两层意思,一个是这个行业本身是否安全,一个是把钱投到这个渠道本金是否保证安全?

先来说说行业的安全问题,在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之前,中国有“一行三会”,“一行”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三会”指的是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一般只要是一行三会发行的产品就是可以保证安全,可以放心投资的,银行、证券、保险这三个行业就分别隶属于“三会”监管,当然上面提到的其他投资渠道也都能找到相应的国家监管机构。

再来说说关于本金安全的问题,有些投资渠道虽然隶属于“一行三会”监管,但并不一定都保证本金安全,比如说证券,证券市场变化无常,“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是每个进入股市的人都清楚的规则。普遍人们认为最安全的渠道是银行,如果是银行存款的话,一般都能够保证本金安全。

但人们普遍不知道的是:银行业法《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解释一下上面的法条: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倒闭,一个存款人的50万元以内存款可以全额偿付,超过50万部分,要依法从倒闭银行的清算财产中受偿,很大可能会有损失。

所以这里建议大家,如果我们主要的家庭财富是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的话,建议做分散存储,尽量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要超过50万元,虽然在中国,银行破产的机率微乎其微,但总是该要做好预防准备的。

再来说说保险业的本金安全问题,因为投保保险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的杠杆性,且保险的杠杆性是处于银行和证券之间的,所以投放在保险业的本金并不能说绝对的安全,这与时间有关系,因为保险产品是分期交费(一般为年交)的,所以在产品的交费期内,杠杆还是比较高的,这时如果要想退保,本金就会有一定的损失,等到交费期满之后,随着杠杆的持续降低,这时再要退保,本金一般就不会损失了,但重疾险的回本周期相对要长一点,因为重疾险即使保费交完了,杠杆仍然比较高。

所以这里建议大家,如果决定投保保险产品,就尽量不要在交费期内去退保。也正是因为保险业有提前退保有损失这种特性,再加上之前的保险推销员为了推销产品可能会隐瞒这个特性,所以造成很多客户对保险行业有误解,认为保险也不是那么安全,希望通过今天的学习,能够扭转大家对保险行业的看法。

说完了行业本金的安全性问题,接下来重点讲一下保险这个行业的安全性,我们主要从法律、逻辑、事实三个方面来看保险行业到底安不安全,跟平时我们常见的P2P或投资行业到底有什么不同。

首先,我们看一个行业是否安全,从三个角度来看:一是监管机构,二是底层资产,三是退出机制,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前面已经提到,就是以前的保监会,现在的银保监会,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款来约束保险公司的开设与经营,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险法》。

我国的第一部《保险法》诞生于1995年6月3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首次通过了《保险法》,目前在用的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修订的,我们把所有保险法内容浓缩成了十大安全机制,我们逐条来看: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苛。

《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雄厚。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三:保险公司经营监管严格。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监会《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转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四:保证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五:责任准备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所谓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做后盾,随时准备履行保险责任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六:公积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由两部分资金组成:一是,依法从公司的盈余中提取;二是,由公司的资本增值及其他原因形成。公积金作为公司的附加资本,它的增加即意味着公司财产的增加。因此,公积金的建立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用来弥补亏损,保证公司正常运转;无亏损时,可以增强公司的偿付能力,提高公司的信誉,发展公司的经营。

保险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七: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保险法》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八: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提升的影响要素:增资扩股、盈利增加、投资收益提升、发行次级债等

偿付能力下降的影响要素:业务扩张过快、退保和呆坏账增加、分红派息、收购业务、盈利下降、投资失败等

从安全角度,偿付率越高越好,从经营效率角度,偿付率达到监管要求即可。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九:再保机制

《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十大安全机制十:资金运用监管制度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十大安全机制的全部内容,总结一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监管机构的行业管控体系认定:这不仅是法律法规从制度上的完整保障,更是一个成熟稳健的生态系统。所以,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是非常安全稳健的。

从逻辑上来讲,为何我国的保险业如此安全稳健,监管如此严格?其实不止是中国,包括欧美的资本主义国家,保险行业在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里都是非常重要的存在,保险行业是跟民生息息相关的行业,他跟老百姓的医疗、疾病、养老、教育等等挂钩。尤其是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治理下的中国,保民生,保稳定是第一要素,从每一次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都能看出中国共产党的担当与责任,我们应该为身在中国而自豪!

在我国的保险业发展历史上确实也出现过因保险公司的经营问题被接管的情况,远有新华人寿,近有安邦人寿,两家公司虽然都接受了接管与重组,但客户在两家公司购买的保单无一例外都没有受到损失,这也是对中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安全最好的证明。

好,今天分享的内容就是这些了,通过学习,我们明白了保险行业的安全性,下期的课程给大家解决:如果我想买保险,到底应该到哪里去买?买保险时是看品牌还是看条款?

最后谢谢大家的阅读!我是保险教练,期待与您一起智赢人生,智达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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