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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款追回诉讼时效(个人投资款怎么转账)

2023/4/11 18: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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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本文承接《影视投资合同中,退还投资定金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以何为准?》一文,上文论述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以甲向乙公司发送律师函之日起算。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在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违约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之日起算,例如双方约定了如在2017年10月1日前乙公司未将电影发行公映,则无条件退还甲的投资款并支付利息。在此种约定情形下,若超过2017年10月1日电影仍未发行公映,则甲基于此条款主张返还投资并支付利息的债权请求权便开始起算诉讼时效。至2020年10月1日,在此期间若甲并未向乙公司主张返还权利或乙公司亦未作出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则甲基于该条合同约定的债权返还请求权便已超过诉讼时效,在诉讼当中,若乙公司提出时效抗辩,甲的诉请将被驳回。

但是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民法典》生效前,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并未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严格的时间限制,只是规定若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一般情形下,诸多有关违约方迟延履行主要合同债务的案件中,守约方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并不受严格限制,这也是《民法典》生效之前我国立法对解除权限制的一个缺漏之处。《民法典》生效后,解除权将受到1年的除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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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笔者代理的这起案件当中,甲乙双方并不存在书面合同,对于乙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和时间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此种情形下,甲在投资之后请求乙履行合同义务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定,甚至可以说,只要双方合同关系始终存续,那么乙公司可以随时履行义务,甲也可以随时请求乙公司履行。甲支付给乙公司的第一笔钱款性质虽然为定金,但依据双方口头达成的约定,在主合同生效后该笔钱款便转为了投资款性质,因此此处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是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依据双方的约定,在主合同成立生效之日起,该定金便转为了投资款,此时定金合同便自行终止。换言之,主合同成立生效之日起,定金合同便同时终结,定金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视为同日汇付的投资款。

那么主合同应当是何时生效?对此,本文认为,由于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成立生效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而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是双方成立合同关系之意思表示的最直观体现。但并不代表无书面合同即无合同关系,当一方当事人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即便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关系依然成立。该案当中,甲乙系为建立电影投资合同关系,甲的主要合同义务便是支付投资款,因此在甲首次支付电影投资合同款之日,亦即2018年4月16日首次汇付投资款之日,应当视为主合同已经成立,同日,定金合同的30万元也同时转为投资款性质。

因此,从2018年4月16日起,该笔30万元便属于电影投资合同项下甲履行义务的部分款项,此后乙公司从未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也不存在起算诉讼时效的前提,直至2021年4月15日笔者代当事人向乙公司发函,距离合同成立生效之日亦未满3年。退一步说,即便距离合同生效满3年,亦不影响甲行使解除权。因为解除权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仅在《民法典》生效后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在甲向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后,基于合同解除后请求返还投资款的债权请求权,将受到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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