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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投资诈骗新闻报道稿(量子投资诈骗新闻报道稿件)

2023/4/10 23:10:45

浏览量:214

传销,这个词,

大家一定不会陌生!

无论是新闻还是报纸总是屡见不鲜

虽然套路很简单,

为啥总有人上当,

无论是中老年人,还是年轻人

都是被忽悠的目标!

为什么会容易入坑呢?

因为传销组织会大力描绘

大好前景或许诺高薪回报,

借此让“新人”

增加自信、消除顾虑。

你以为你是千里马寻到了伯乐,

殊不知这一切的一切

都是早已经布置好的陷阱!

近日,西宁市湟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过近四个月的缜密侦查,破获一起“龙爱量子”网络传销案件,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

(网络图片)

2017年5月至10月,犯罪嫌疑人董某通过同学党某介绍,注册成为“龙爱量子”网络传销组织成为VIP6(顶级)会员。为获取更多会员推荐奖励,犯罪嫌疑人董某通过网络通讯工具鼓动自己的家人、朋友发展成为“龙爱量子”投资平台会员。犯罪嫌疑人董某按照一定层级将发展的会员安置在其下线,获取“龙爱量子”平台奖励。截止案发前,犯罪嫌疑人董某发展的下线会员层级达到9层,下线总人数达120余人。
目前,犯罪嫌疑人董某因涉嫌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于2018年10月10日被湟中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来源:湟中普法

图片来自网络

对于阴魂不散的“传销”

咱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

相 关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传销并不可怕,

它能够得逞的关键在于

抓住了人性的弱点。

每个人都应当坚定信念:

没有不劳而获的成功。

脚踏实地艰苦奋斗

才是通向成功的正途。

工作、金钱都可以慢慢来,

被欲望蒙蔽了心智,

陷入传销的圈套可就万劫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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