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与股权的清偿权优先顺序
2023/9/27 21: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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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动产、车辆等资产抵押、质押后,股权再被质押。此时,大部分人应该都会认为资产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的质押权人要劣后清偿。这个认定是没错的,但认定的理由如果是以资产抵押在前,股权抵押在后,因此清偿顺序有先有后,那就会出现问题。
即便股权先被质押,然后,公司不动产、车辆等资产抵押,此时资产抵押权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的资产都处置完了,股权处置自然不剩什么价值。这种情况下,相信会有人有这个疑问:“若是出质公司名下的资产全部抵押出去了,作为质权人其权益不是得不到保证了?那么股权质押的意义何在?”
那就要说回股权的特性。股权是一种非物化的权利,其价值的实现绑定在企业的存续和经营上,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换句话说,股权本来就不是很好的担保标的物。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权的清偿顺序要劣后于债权,而有资产抵押的债权作为担保债权,在一般债权之前,公司股权连一般债权都不如。类比可见,股权质押实际的价值要远低于资产质押。
在债务担保中,有些债权人会认为股权质押后,即以公司的所有资产核算在股权之内打包担保了,往往在股权和实物资产之间选择了股权质押。到强制执行阶段,发现公司的资产被大量抵押,公司不值钱,股权也不值钱,完全没有起到担保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