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的危害有哪些
2023/9/28 1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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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利贷,我们并不陌生。尤其是近年来,由高利贷衍生出的针对学生群体的校园贷、针对中老年群体的套路贷以及互联网借款中的高利贷等等,更是让人印象深刻。
以校园贷、套路贷为代表的高利贷,往往以放贷快、手续简单等条件为诱饵,通过散发广告、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招揽借贷客户,因为虚荣心强、超前消费等观念影响,对于辨别能力不强的学生来说,诱惑力可谓难挡。
对于一些中老年人,有时确实是急需用钱或者夸大宣传诱导,使其成为了高利贷的受害者。
高利贷套路
在放贷初期,有的公司就会安排专人对借贷人进行“家访”,诱骗签下条件不对等的空白借款合同。
在放款时又提前扣除首期利息及“家访费”、“手续费”、“保证金”等各种费用,贷款人实际到款金额明显低于合同约定数额。
有时还会蓄意制造违约陷阱,被害人一时因为无法按时还款而受到信息被公开、语言威胁甚至生命威胁等。
高利贷危害
在这种情况下,失踪、精神失常、跳楼自杀、被迫卖淫等现象层出不穷,给家庭、社会和个人都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痛苦和伤害,更成为了威胁社会安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给高利贷戴上“紧箍咒”
在此情形下,“对高利贷说不”、“严惩高利贷犯罪”等话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民法典”的出台,对于高利贷来说,又念起了新的“紧箍咒”,而且很明确。
禁放高利贷
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禁放高利贷。
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高利贷的24%与36%
早在2015年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划定了24%和36%两条红线。
其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法放贷入刑
2019年,在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已将非法放贷正式入刑。而在最高院2020年的立法计划中,明确表示在2020年底完成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届时对于高利贷贷款利率的规定和变化将会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在运用法律对高利贷进行规制之外,作为与其有直接或者间接联系的个人,也应有对高利贷勇于说“不”的权利和职责。
对个人来说,要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不要轻易相信或者接受高利贷的各种优惠宣传和诱导,即使上当受骗,也要沉着应对,收集整理有关证据资料和数据,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及时反馈和报警。
对家长来说,要及时掌握了解孩子、老人的日常生活,尤其是消费信息,对于发现的高利贷行为及时制止和引导,例如有人大代表就建议校园贷应从法律或监管层面规定:家长贷前应有知情权,从源头上予以规范。
从社会层面来讲,要通过日常的积极宣传,向学生、家长、老人介绍防骗的技巧和应对方法。
从政府层面来讲,需要政府不断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依托大数据、云监管网络进行及时有效的数据分析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