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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对敲是什么意思 它代表着这个含义

2023/11/13 20: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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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制度,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指定场所进行。不仅如此,我国对个人和企业的外汇额度都有严格的限制,导致很多企业面临外汇额度不够的困境,于是滋生了大量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据网上公开检索,2020年至今全国有近340起非法买卖外汇的刑事判决,而“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是主要的犯罪手法之一。

“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模式

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分别是“倒买倒卖外汇”和“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变相买卖外汇,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

“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又被称为资金跨国(境)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联系,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这类地下钱庄又被称为“对敲型”地下钱庄,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


“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2019年2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务中,外汇对敲行为本身满足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变相买卖外汇”之要件,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在满足了“情节严重”等要件的同时,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经典案例

“谢某、颜某非法经营案”(2020)粤0781刑初181号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6日至9月27日期间,被告人谢某通过在境内收取人民币、在香港支付等值港币、美金等外汇或是在香港收取港币后、在境内支付等值人民币的“对敲”方式非法买卖外汇,先后以人民币7762840元与王某河兑换美金、港币;以人民币2124000元与王某沂兑换美金;以人民币8584863元与王某兑换港币,共计人民币18471703元。

被告人谢某与颜某、颜某威(另案处理)经过商量共同非法买卖外汇。2019年7月18日至9月16日期间,王某河提出兑换港币,被告人谢某联系颜某威,由颜某威确定汇率,被告人颜某提供其控制的何某、彭某锐等人的银行账号给被告人谢某用于在境内接受人民币,被告人谢某在香港将相应港币交给王某河,王某河将人民币汇入被告人颜某提供给被告人谢某的指定账户内,从而以“对敲”方式非法买卖外汇,先后四次以人民币10000000元兑换港币。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颜某与颜某威经过共同商量,由颜某威在境外收取外汇,被告人颜某在境内支付等值人民币的“对敲”方式非法买卖外汇,先后多次以人民币5849224元与陈某亮兑换迪拉姆。

【裁判要旨】

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是常见的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外汇损失和国家税收的减少,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以及外汇市场的管理秩序,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获得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实施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另外,是否朋友之间的置换外汇自用及是否有盈利不影响对被告人谢某的上述兑换外汇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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