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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2020 不满足条件怎么办

2023/12/1 2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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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是个人原因离职,那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现实中,确有部分劳动者系个人原因离职,领取不了失业金也无可厚非。
但是更多的往往是用人单位虚报劳动者离职原因,比如劳动者离职真实原因是开除,或者裁员,或者协商一致等,
可用人单位在申报时统一按照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去申报,这就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那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解决办法:

  1. 和单位协商,要求单位及时改正错误,修改停保原因。(最好书面或者微信沟通,保留证据)
  2. 如果有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能证明真实离职原因与申报原因不一致的可向社保局投诉。
  3. 单位拒不改正的,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

如何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

1. 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2. 提供社保缴存记录,证明自己共计可以领取多少个月的失业金(一般社保缴满一年领取2个月,领取上限最多不超过24个月,以当地具体政策为准);

3. 提供非个人原因离职的证据,辞退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

4. 提供因公司申报个人原因导致领取不了失业金的证据。比如社保局的回执,比如线上APP,网站申请驳回的截图。

以上四项证据完善,即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参考当地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算清应当领取失业金的月份数。得出具体金额,要求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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