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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平台 诈骗 业务员(投资平台诈骗归哪管)

2023/5/12 22: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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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及股票投资的网络诈骗案,被告人曾某某等九人被判处刑罚。

2019年底,被告人曾某某从网上购得某虚假投资APP后,又从网上购买了微信号、银行卡,并和被告人周某某一起购买了电脑、手机等准备用来实施诈骗的工具。2020年1月31日,曾某某让被告人李某以其名义租赁萍乡市安源区某公寓作为实施电信诈骗场所,并直接或通过周某某邀集被告人李某、吴某、刘某、肖某、何某某等人作为业务员到其租住工作室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约定业务员按各自诈骗被害人钱款40%的比例进行提成。

在工作室内,曾某某负责日常管理,李某负责后台操作兼任业务员,吴某、李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利用购买的微信号广泛加他人微信好友,与他人聊天,向别人推荐某APP,告知可在某APP中投资产品的涨跌,并由吴某、李某某与对方语音聊天引诱,将被害人拉入操作群。上述被告人在该微信群里相互配合,伪造虚假获利事实,通过制作虚假的在某APP投资盈利的图片诱使被害人充值。当被害人在该某APP中大量投资或被告人感觉被害人不会继续追加投资时,被告人通过后台人为操作控制产品涨跌,造成被害人的资金全部亏空的假象,骗取被害人钱财。2020年4月17日,曾某某将该软件交由李某负责管理,李某在安源区另租工作室作为实施诈骗场所,将之前工作室内的电脑等物品搬至新工作室,吴某等5人均转入到此工作室继续使用某APP从事诈骗活动,2020年4月30日,刘某邀请被告人张某某加入到此工作室中从事诈骗活动。经查明,曾某某、李某等被告人通过某APP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四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李某、吴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设置骗局,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认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综合考虑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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