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行业投资分账款分录(投资影视项目账务处理)
2023/4/27 11: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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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影视作品从剧本到制作、发行、宣传、播映,其上下游产业链中涉及主体众多。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网剧等,本文以电影为例,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相关规定,分析电影产业链中相关法律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电影行业产业链简述
目前,电影产业链涉及的相关主体如下图所示:
说明:
1. 制片商:从事影片生产的企业,将资金、演员、剧本等要素整合,制作成电影后投放市场。
2. 发行商:指以分账、买断、代理等方式取得境内外影片的发行权,并在规定时期和范围内从事放映企业或为电视台、互联网等放( 播) 映单位提供影片的拷贝、播映带( 硬盘、光碟)、网络传输等业务活动的企业。发行商也可以以中间人身份向制片商收取代理费。
3. 院线:以若干家影院为依托,对各连锁影院实行统一品牌、统一排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机构。
4. 电影衍生产品:也称电影后产品,主要包括电影人物模型、玩具、游戏、电影基地、主题公园、互联网影视投融资平台等。
5. 分账制:目前电影业较为常见的一种盈利分配方式,即将电影票房收入在扣除5% 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相关税费后,剩余部分在制片商、发行商、院线与放映方(电影院)之间进行分配。
二、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制片商
电影制片商的收入主要有电影发行收入、广告收入、电影衍生产品收入。电影制片商拍摄的电影可以卖给发行商,由发行商授权播放单位(如影院)播放,也可以向发行商支付渠道代理费,由制片商直接授权播放单位播放。依据《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注释》中“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的规定,制片商取得的影视作品的发行收入统一按照“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计提销项税额,适用税率6%。
制片商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当按照“广告服务”计提销项税额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电影衍生产品的收入主要有:一是销售以电影人物、题材开发的玩具、游戏取得的收入,销售方(开发方)应就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二是主办方需要就取得的影视基地旅游观光收入、主题公园门票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二)联合摄制
根据《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联合摄制是指企业出于风险分担或融资目的,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
含现金、劳务、实物或以广告时段作价等),并按各自出资比例或按合同约定分享利益及分担风险的摄制业务。一方面,联合摄制的合作模式并非股权投资,投资标的是影视作品而非股权,因此不同于一般的公司联营;另一方面,投资方与制片方风险共担,若项目失败,双方共同承担损失,故又不属于债权投资。联合摄制的制片方和投资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联合摄制有两种合作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共同拥有著作权,成本共担、收入共享。
投资者通过向制作方转让所拥有的著作权份额的方式退出投资,并取得投资收益或发生亏损。一般而言,著作权转让的价款支付多为分期付款。第二种模式是双方按投资比例共同出资,著作权全部归制作方所有,投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与著作权相关的收入。影视作品收入主要包括卖断式销售收入或以分账结算方式取得发行收入、广告收入及衍生品收入(通常扣除渠道代理费)。
在联合摄制模式下,一般由制片方进行收入成本核算,制片方收到的投资款通过“预收制片款”“库存商品——备抵”等科目核算;属于投资方部分的收入与成本,投资方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预付制片款”等科目核算。
- 第一种模式:双方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著作权
例:某部电影作品的制作成本为1
亿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适用16% 税率的为4 000 万元,适用6% 税率的为6 000 万元),协议约定制片方与投资方按照8 :2
出资,制片方(甲方)出资8 000万元,投资方(乙方)出资2 000 万元。甲方共取得该部电影发行收入30 000
万元,乙方按出资比例应分享收入6 000 万元(30 000×20%)。
乙方出资2 000 万元委托甲方制作,取得该部电影作品20% 的著作权,乙方收回的6 000 万元应视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1)甲方账务处理
①收到投资款
预收账款=2 000÷(1+6%)=1 886.79(万元)
销项税额=2 000÷(1+6%)×6%=113.21(万元)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预收制片款 1 886.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21
②生产过程
进项税额=4 000÷(1+16%)×16%+6 000÷(1+6%)×6%=891.34(万元)
借:生产成本 9 108.6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91.34
贷:银行存款 10 000
结转生产成本:
借:库存商品 9 108.66
贷:生产成本 9 108.66
借:预收制片款 1 886.79
贷:库存商品——库存商品备抵 1 886.79
③甲方向乙方支付与著作权相关的收入
进项税额=6 000÷(1+6%)×6%=339.62(万元)
借:库存商品 5 660.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39.62
贷:银行存款 6 000
④甲方取得发行收入30 000 万元
销项税额=30 000÷(1+6%)×6%=1 698.11(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 301.8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698.11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 882.25
库存商品——库存商品备抵 1 886.79
贷:库存商品 14 769.04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发行收入来自众多的传媒客户,甲方应逐笔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根据配比原则,成本的结转可以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也可以采用零毛利法和固定比例法。采用零毛利法时,如果取得的收入大于剩余成本,应将剩余成本一次结转完毕,如果预计在成本结转期内不能完全转销该影片的库存成本,则应在到期前的最后一次结转时将剩余成本全部结转计入销售成本。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和固定比例法时,企业应按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估计,合理确定预计收入总额、成本结转比例,按期结转销售成本。
如果以卖断方式将版权转让给发行公司或播放平台,应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扣除全部成本。
(2)乙方的账务处理
①支付投资款
预付制片款=2 000÷(1+6%)=1 886.79(万元)
进项税额=2 000÷(1+6%)×6%=113.21(万元)
借:预付制片款 1 886.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3.21
贷:银行存款 2 000
制作完成,付清最后一笔投资款,将“预付制片款”转入“库存商品——著作权”。
借:库存商品——著作权 1 886.79
贷:预付制片款 1 886.79
②乙方从甲方取得分配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6 000÷(1+6%)=5 660.38(万元)
销项税额=6 000÷(1+6%)×6%=339.62(万元)
借:银行存款 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660.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9.62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886.79
贷:库存商品——著作权 1 886.79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收入结算时间,确认分成收入。乙方作为共同投资方,收益的实现原理与甲方相同,因此投资成本的结转也应参照制片方作会计处理。
- 第二种模式:制片方拥有全部著作权,投资方只拥有收益权
投资方不拥有著作权,而是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入,
拥有收益权。由于制作方的收益要与投资方分享,因此,支付给投资方的收益,应属于制片方的成本。当投资方的收益全部收回,投资方的收益权利将终止。基于投资方的出资额属于购买影视作品收益权而支付的对价,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1
后附的《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注释》中对“销售无形资产”的定义,制片方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项目计提销项税额,适用税率6%,由制片方向投资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制片方作为库存商品备抵。投资方转让收益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制片方的营业成本,由投资方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项目计提销项税额,并向制片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影视策划
制片公司常常聘请影视咨询公司提供创意服务和宣传策划服务,向其支付策划费。策划费通常按照影视作品收益(收入- 制作成本)的一定比例支付,也可以是固定金额。策划方取得的咨询费收入按照“咨询服务”计提销项税额。
(四)委托摄制
制片商委托其他单位提供摄制服务,发生的服务费计入生产成本。依据《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注释》对“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的规定,受托为制片商提供影视制作服务,按照“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6%。
(五)电影播放
依据《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注释》关于“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的规定,影院、电视台、互联网播放平台取得的票房收入应当按照“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计提销项税额,适用税率6%.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 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六)艺人及经纪公司
导演、制片、编剧、演员等影片核心人力资源包括雇员制和非雇员制两种。雇员制下,个人取得的报酬按工资薪金处理。非雇员制主要有两种操作模式:一是由艺人或艺人注册的企业(公司制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直接与制片方签订协议;二是由艺人所在的经纪公司与制片商签订服务协议,艺人或艺人注册的企业与经纪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
号)规定,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
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21 号)附件5《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填报说明中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非雇员制下,无论何种模式,艺人、艺人的企业、经纪公司取得的收入均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方面,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艺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艺人注册有限公司的,应就公司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及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境外导演或艺人以个人名义与制片厂签约,提供相关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税款由制片厂代扣代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1
号)第四条规定,外国艺术家在我国从事个人活动(包括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演艺人员从事的活动),不论其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也无论艺术家从事活动的所得是否为其他人所收取,如经纪人、俱乐部公司等,中国均有权依据税收国内法对其所得征税。
(七)发行商
发行商从制片商买断版权,以影片发行权、放映权、播映权、网络传播权等为销售对象而取得的各种收入,按照“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计提销项税,发行商在影片发行过程中取得的各类广告收入按照“广告服务”计提销项税额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发行商提供渠道代理服务的,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提销项税额。
(八)院线
目前,院线较多以公司形式存在。院线收入主要有票房分账收入、广告服务收入、加盟收入等。院线不提供播映服务,而是为旗下子公司(电影院)提供品牌和经营管理服务,按照“企业管理服务”计提销项税额。随着单银幕票房持续增长并接近饱和,各大院线通过发展加盟商方式实施扩张,院线因此向加盟电影院收取的加盟费,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提销项税额。
(九)电影院
电影院提供放映服务取得的全部票房收入,按照“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计提销项税额。电影院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电影院分配给制片商、发行商、院线的票房收入,应由制片商、发行商、院线向电影院开具增值税发票,电影院作为营业成本处理。
实务中,电影院经常以电影卡、电影券等方式预售电影票,对于取得的预售收入,先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待卡券持有人兑换电影票时,再确认收入,进行有关款项的结转;已售卡券期满,尚未用以兑换电影票的卡券收入,应全额转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
电影院放映广告基本由影院组织,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按照“广告服务”计提销项税额,同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电影院的卖品、场地租赁等其他收入分别按照“销售货物”“不动产经营租赁”等项目缴纳增值税。
(十)在线售票方
在线购买电影票日益受到消费者喜爱,不仅操作便捷,而且价格优惠。在线售票方根据销售业绩取得的代理服务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提销项税额。
三、税收优惠
近年来,国家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广播影视产业一直大力扶持,现将与电影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梳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