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定期存款到期会自动转存吗 真的假的
2024/3/10 1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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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存款自动转存、约定转存业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变化,满足客户需求,进一步规范我行个人银行业务的管理,促进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建设银行相关储蓄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自动转存
第二条 自动转存是指我行于客户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日,自动将客户未办理支取的存款结计利息并代扣利息税后,将原存款本金连同税后利息,按到期日当日利率自动转存为同种类、同档次定期储蓄存款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 办理自动转存的储蓄存款种类为本外币整存整取等有固定本金、存期及利率,到期一次性支取本金的定期储蓄存款。
第四条适用自动转存的储蓄存款账户为各分行对外开办自动转存业务后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账户。
第五条 自动转存次数不限,转存后又到期而未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仍按规定进行自动转存。
第六条 自动转存业务无须客户事先向银行约定,我行在到期日自动为该笔存款办理转存。
第七条 办理自动转存时,我行对符合自动转存条件的存款账户结计利息,并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将税后利息并入原账户连同本金自动转存,以原账户到期日为起息日。
第八条 自动转存后,客户办理支取业务时,如支取日为转存到期日,按到期支取处理,如支取日非到期日,视同定期储蓄存款过期支取处理。
第九条 自动转存后,我行为客户办理支取手续时,应打印汇总利息清单,列明账号、户名、开户本金、累计利息、累计税金等要素。同时应能够根据客户需要,提供明细利息清单。明细利息清单按转存历史记录逐条打印,包括转存日期、上期本金、上期利率、上期利息、代扣税金、转存本金、转存利率等要素。
第十条
自动转存后,客户申请挂失时,比照定期储蓄存款挂失手续办理。如客户要求补发新存单,我行应以原存单最后一次转存日为起息日、利率为转存日挂牌利率、本金为历次转存本息合计,按原存期补发新存单。
第三章约定转存
第十一条 约定转存是指我行根据客户事先约定,将其指定储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或利息按约定的金额或时间转存到另一指定的储种或储蓄存款账户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十二条 约定转存包括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之间的互转(即不同账户之间)、活期储蓄存款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互转(即不同账户之间)。活期储蓄存款向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向活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向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等的转存(即不同账户之间);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转存不同期限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等方式(即不同期限但仍然是定期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 约定转存签约储蓄存款账户的转出。转入必须符合该储种业务管理规定,必须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签约手续。签约转出储蓄存款账户必须是客户本人的存款账户,转入储蓄存款账户可以是客户本人或他人的储蓄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根据客户要求办理约定转存业务时,签约储蓄存款账户的转入,转出交易均视同待补登折交易。
第十五条 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账户既可作为约定转存的转出账户,也可作为转入账户。零存整取定期存款账户在到期前只能作为转入账户,存本取息定期存款账户只能作为转出账户。(即:活期存款在活期存折账户上记录,定期存款在定期账户上记录,定期账户上不能用于活期存款记录,因为这是活期存折账户的功能,同一存折账户不能体现不同的业务品种,为了区别这一不同品种存款的业务性质,存折外观采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活期账户存折封皮为红色,定期账户存折封皮为绿色)
第十六条 办理约定转存业务时,客户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转出账户的储蓄存款凭证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签约手续。银行经办人员对转出、转入储蓄存款账户的有效性、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签约手续。( 即:完成约定转存业务必须分别对转出账户,和转入账户确认,约定转存只能转出账户和转入账户两个不同账户之间进行,而不能在同一账户进行,同一账户无法完成约定转存业务)
第十七条 当约定转入的账户办理销户时,我行应向销户人及签约人发出提示信息。
第十八条 转出时,如遇转出账户金额不足或转入账户已销户,则视同该笔约定失效。约定转存失效后,我行应向签约人发出提示信息。此时如转出账户符合自动转存条件,仍可办理自动转存。
第十九条 签约转出客户要求办理变更或撤销约定转存签约手续时,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转出账户储蓄存款凭证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
第二十条 办理约定转存划转手续时,对符合约定转存条件的储蓄存款账户按约定转存方式分币种生成“约定转存清单”,清单包括转出和转入账户的户名、账号、金额、储种、期限、转出账户结计利息金额、代扣利息税等内容。( 即:一笔是一笔,都需要明示签字确认,而不是把未来和当期完全不同品种的业务混合在在一张单据上体现)
第二十一条 转出储蓄存款账户如处于挂失、止付、冻结等非正常状态时,我行应立即停止该账户一切转出交易。
第二十二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以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参考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和银行同业的收费标准,在充分考虑综合成本、目标收益、经营风险和同业竞争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拟定约定转存业务的收费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