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受托支付管理办法(银监关于受托支付的规定)
2024/9/14 9:15:53
浏览量:320

受托支付新规!
今天我们来聊聊“受托支付”。
受托支付作为贷款实贷实付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原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所确立的的信贷风险管理的根基,在防范贷款挪用和实贷实付,提升信贷管理水平,确保信贷资金能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另外,受托支付与实贷实付相互协同发力,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贷款客户有效节约财务成本。
但是,我们也必须要看到,受托支付虽然有助于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但徒有受托支付,并不能全面防范信贷资金挪用风险。只有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监管与贷后管理,才能保证信贷资金支付到正确的交易对手。
更需注意的是,受托支付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贷款客户融资的便利性和时效性,容易引起客户的抵制或消极合作。例如,一些贷款企业通过与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上下游企业之间相互串通,编造虚假交易合同、提供虚假受托支付,信贷资金经过多次倒转、腾挪再回到贷款企业手中,这违背了受托支付的制度初衷,销蚀了受托支付的价值根基,不利于银行信贷资金风险的监督管理。
因此,商业银行在规范受托支付管理后,还要加强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方式下信贷资金流向与用途监管,积极对信贷资金第二手、第三手等后续流向进行跟踪摸排,确保贷款实际用途与信贷合同约定用途一致,严防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同时,要加强对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账户营销与配套服务,争取信贷资金在贷款银行系统内循环,通过供应链产业链全过程服务,增强银行信贷风险监控与管理能力。
本文首先根据银监会信贷基本规定,介绍受托支付的基本含义,监管部门引入受托支付制度的初衷以及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的关系;随后,结合银行信贷业务实际,分析银行落实受托支付的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最后,结合银保监会最近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谈谈今后银行受托支付管理中需注意的问题。
本文纲要
一、什么是受托支付?
(一)受托支付的界定
(二)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
(三)受托支付要求出台的历史背景分析
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关于受托支付的监管规定
(一)受托支付与全流程管理
(二)受托支付与协议承诺
(三)受托支付与实贷实付
三、受托支付规定落实成效及存在的困难
(一)受托支付规定的积极作用
(二)执行受托支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受托支付管理未来展望
(一)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
(二)强化受托支付配套制度体系建设
一、什么是受托支付?
(一)受托支付的界定
信贷是银行的基础业务,同时也是银行信用风险隐患的源头。受托支付是银行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管理,有效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的重要工具。
那什么是受托支付呢?
受托支付,又称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银行为了降低贷款被挪用风险,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或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贷款发放流程。如图1所示。
例如,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银行为了降低借款人信用风险,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贷款,银行信贷审核通过后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开发商(一手房)或其他卖方(二手房)。
又如,某银行向某医院发放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支付方式为定向受托支付,支付对象为某工程建设集团。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及付款委托书,将贷款资金通过受托支付方式转至某工程建设集团账户,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履行完毕。
不过,受托支付在操作中,还有个小细节需要注意。
贷款银行在同意借款人的申请后,一般首先会把资金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处开立的贷款专户(实践中,该账户可能是银行为借款人开立的内部户,而不是一般的银行结算账户),然后在一定期限内(如五个工作日)从贷款专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银行账户。
为完成受托支付,贷款银行会对该贷款专户的交易功能作出特别限制,例如,该账户仅能向借款人委托的其交易对手的账户进行转账,借款人不能自由支配,更不能提款。
(二)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
1.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的适用范围
与受托支付相对应的支付方式,是“自主支付”。自主支付,又称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至于具体贷款合同应适用哪种支付方式,则需要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以及信用状况以及贷款业务品种、贷款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例如,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 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 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 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又如,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 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自主支付下资金流向的监控
无论是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银行均要对贷款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进行严格监督管控,防止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因此,即使是借款人自主支付,也不是说借款人可以不受贷款合同约束,自由支配贷款资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将已审批的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借款人专用账户后,仍要对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监控。
从近年来银行监管处罚案例来看,针对自主支付资金用途和流向银行监控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例如,对30万元以下可以采取自主支付的小额消费贷款,银行在信贷审批环节,对借款客户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真实性审查不严;在贷后管理阶段,未能有效跟踪贷款资金流向,导致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那么,对自主支付,如何才能做到更细化更有效的管理呢?实践中,这是个难点,但也有些做法值得借鉴:
一是严格审核用途的合理性,消费贷款应限于借款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消费所用,禁止用于其他第三人消费。
二是加强贷款资金流向跟踪,及时收妥借款人提供的所购商品、服务发票、收据和贷款资金使用证明材料,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等材料,验证贷款资金的流向和用途。
(三)受托支付要求出台的历史背景分析
银监会2009年至2010年间先后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即《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全面系统引入了“受托支付”的监管要求,其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因此,受托支持监管要求的出台,与贷款资金用途管理密切相关。
一直以来,我国银行监管特别强调贷款用途管理,强调贷款要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下,要求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建立有效防火墙,特别安全银行信贷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金融交易市场,也不得用于股权投资、投机套利性交易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1.《商业银行法》
1995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后分别于2003年和2015年作部分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对贷款人监督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作了规定。
例如,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并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二十条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此外,《贷款通则》还要求,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3.《合同法》(2021年以后为《民法典》)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是调整贷款合同的基本法律。《合同法》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贷款人有权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延续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
总体来看,上述法律及监管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均没有将贷款支付管理作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的重要手段予以明确。
由于对贷款支付环节的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实践中对贷款支付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当贷款发生时, 贷款资金直接进入借款人账户, 至于借款人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资金, 银行与借款人之间虽有借款合同的约束,但由于银行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工具,事实上难以对借款人使用信贷资金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管控。
在这种背景下,以信贷资金支付管理为主线,强化贷款用途管理, 防范贷款资金被挪用,越来越受监管部门重视。特别是银监会2003年成立后, 面对当时银行业突出存在的贷款合同管理效率低下, “假按揭”“假车贷”、贷款挪用、虚假骗贷案件频发, 信贷管理模式相对粗放等问题,下定决心,从监管制度入手,对贷款监管法规框架进行系统性完善与调整。这其中,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引入受托支付要求,强化贷款用途管理,弥补此前信贷业务监管中存在的缺憾与不足,则是最核心也是影响最广泛的监管举措之一。
在此背景下,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先后出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颁布实施,对银行机构来说,是一场信贷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文化的深刻变革。
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关于受托支付的监管规定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覆盖了国内银行的主要信贷业务, 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等,其内容贯穿了全流程管理、诚信申贷、协议承诺、贷放分控、实贷实付、贷后管理和罚则约束等七大方面。
综合来看,“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精髓是全流程管理、协议承诺、实贷实付三大原则,而贯穿于三大原则的监管核心要求正是“受托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之外,还有一些特别的贷款业务监管规定。
例如,《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9号)第二十八条就规定,商业银行“应遵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并要求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互联网贷款范畴)。
又如,《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虽然没有明确要求“受托支付”,但特别强调贷款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加强对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资金流向监控,防范关联企业借助虚假并购交易套取贷款资金,确保贷款资金不被挪用。在实践中,强化受托支付仍是防止并购贷款资金不被挪用的重要手段。
另外,对于目前规模庞大的住房按揭贷款,一般也是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购房者以其所购房屋的产权作为抵押,由银行将借款人所贷的购房款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由购房者按月分期向银行支付本息。由于住房按揭贷款也属于个人消费贷款范畴,因此,《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受托支付的规定也应适用于住房按揭贷款。当然,对住房按揭贷款有特别监管规定,则遵照特别规定执行。
(一)受托支付与全流程管理
受托支付方式的全面引入和确立,使得支付管理得以成为贷款全流程风险监控的主线。
根据“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银行信贷全流程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认真履行受托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例如,银行在开展客户评级、尽职调查、授信审核、贷款审批、合同签署、放款核准、作业监督、考核评价等信贷工作环节中,均要执行关于受托支付管理的规定,合理确定受托支付适用范围。
我们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该办法要求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这些环节主要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
1.受理与调查
在受理与调查环节,贷款银行要确保借款人(申请人)申请贷款的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承诺所提供材料�%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