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投资企业 税收(外籍个人投资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2023/6/20 16: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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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这个政策是我从税务总局网站查到的,目前有效。从这个文件来看,外籍个人目前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这个问题从什么时候开始有争议了呢?请看下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二)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
12.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8日
这个政策是我从国务院公报截取的部分,从内容上来看,是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取消外籍个人的暂免优惠政策,但是截止目前,我并没有发现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相关的配套文件。所以财税字〔1994〕20号 应该依然有效。
很多人说第二个文件都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了,肯定是比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效力要高,应该执行第二个。实际上,第一个文件和第二个文件从法律等级效力来看都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只是发布的部门不同,第一个是财政部、税务总局;第二个是国务院办公厅。法律地位是一样的。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希望财政部、税务总局尽快把这个问题明确一下,最起码是制定出一个部委规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