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平台诈骗员工判三年(投资平台诈骗员工判三年怎么办)
2023/6/30 19: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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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刑10年,罚金5万元人民币。
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谎称其亲戚创办炼油厂、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同事蒋某、王某某、孙某等人先后借款85.1万元,并承诺支付利息,后周某某分数次向蒋某等人返还本息共81600元。经查证,周某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其谎称的资金周转中,而是将全部借款用于投资网络平台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并全部亏损。2019年6月13日,周某某一次性偿还借款15万元,并取得蒋某等人谅解。
【检察官评点】
被告人周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普法课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