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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协议是什么意思

2023/8/11 23: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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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浩所说的流氓协议,到底流氓在哪?

从商业角度而言,而不是从法律角度而言,这类回购协议的主要“流氓点”有三个:

第一,回购协议本身,就是一种既要高收益,又要低风险的协议

这种所谓的回购协议,本质上是把股权投资关系变成了债权投资,把共负盈亏的投资款变成了保本付息的借款。投资机构在选择投资目标时,看好其前景,投钱进去做股东,以后公司赚了钱,股东就可以坐享其成分享利润,亏了,就认投服输,下次再合作。但是,如果签回购,就是要求公司或者创业者以一定的价格在一定的条件下把投资人手里的股份买回来,说白了就是投资人想把投资款拿回来,那成什么了?成借钱了。但是,签的是回购协议,是在一定条件下生效的,投资人,既可以在公司赚钱时选择实现分红和转让变现获得大利益,也可以在公司亏钱时要求启动回购,自己反正不能亏。这叫什么?

当然,我国为了鼓励创业投资,对于这种明股实债的所谓投资,没有直接禁止,因为满足了部分投资人降低股权投资中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成本等风险,同时又想获得高额收益的想法,本身又是双方的意思自治,除非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补偿条款可以使投资者获取固定收益,脱离了经营业绩,损害公司利益,股权投资机构成了放贷机构,则会认定为回购协议无效。

第二,为何要创业者本人签回购而不是公司回购?

第二个所谓的争议点,就是要求创始人个人签署这类回购协议,一般来说,回购协议的回购方,是创业公司,而非创始人本人,如果是创业公司回购,公司回购股份后,就需要履行一项必要的手续,就是进行减资,否则就可能属于股东抽逃出资。

但是如果是要求罗永浩个人签署回购协议,本身这种股份回购就是一种股份的转让,这种模式下,就不需要公司履行减资程序,资金来源也没有特殊要求,程序上,更加简单方便。但是,要创业者签订这类协议,无疑就是模糊了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关系,让创业者承担了巨大的、无必要的经济压力。

第三,回购协议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最引发争议的地方,就是要求签订回购协议的时间点,即在新一轮的融资过程中,公司等待救命款之时,拒绝签字,拒绝新投资进入,实际上就是一种要挟。民事诉讼中,有一个类合同,叫做乘人之危可撤销合同。根据《民法典》,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里的危困状态,可以理解为企业遭遇重大的财务危机,显失公平,如果回到罗永浩所谈的这类回购事件中,一般就是要求回购价格远远超过了市场合理价,比如远远超过了投资时的价款或者回购协议签订当时的股份价格。

或者说,不限于价格问题,回购协议一般是在投资时就谈定的,投资人在公司财务困难时要求创始人个人补签,属于在危困状态下,要求创始人本人签订这类明股实债的性质模糊协议,本身就是一种有失公平的举措?这个有待进一步信息公开,相信这就是这个时间的最大争议点。当然,这是一种法律上的对“流氓协议”的最近定义,商业活动中,情况种种,对流氓协议的定义,就更加宽泛了。

当然, 以上内容分析,都是基于罗永浩本人的微博,近期这个案件会有公开的裁决或者裁判,拭目以待。

广强所曾杰律师,写于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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