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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电影会让你血本无归吗?好好看看这篇文章

2020/11/25 23:23:24 浏览219来自廊坊
原创 网视互联编辑部 网视互联
作者 | 猫叔
投资电影吗?票(血)房(本)20(无)亿(归)的那种。
“2.5,份额5%,20起……”很多人可能看得一头雾水,这其实是影视诈骗团伙发给客户的报价,翻译过来就是——“成本2.5亿,有5%的投资份额,20万起投”,后面往往还会加一句“保守估计票房20亿起”。
听着似乎特别诱人,但其实这都是影视行业骗子们的常用话术。
近日,上海警方侦破了首起影视投资合同诈骗案。骗子通过虚增影视剧制作成本、夸大预期票房收益,骗取投资人投资款,涉案金额高达4500万,涉及全国各地投资人260余名。
首起影视投资合同诈骗案的告破,无疑为那些游走在法律边缘到处招摇撞骗的影视骗子们敲响了警钟,也为肃清行业不正之风迈出了艰难的一步。
投资4500万,回款仅117万
还原影视投资合同诈骗“全过程”
投资2.6亿元、高成本、大制作、XX明星主演、知名影视公司出品,预期票房保守估计可达20亿元,投资100万,至少可获得360万元收益……在电影票房屡创新高的当下,这些充满诱惑力的话术,令不少投资人趋之若鹜。
正是在这样的“诱惑”下,上海何先生与影视公司签订了一份《院线电影项目合作投资协议》,约定以50万元投资款获取电影0.25%的版权收益。
结果电影上映后,票房仅6300万,与此前宣称的20亿票房相差甚远。而投资人投资的50万款项,最终仅回款1.3万,基本上血本无归。
都说“影视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大多数时候,发生了这样的事,算是投资失利,只能自认倒霉。但让何先生意外的是,在该电影的众多投资人中,投资时获知的制作成本不尽相同,从7000万到2.6亿元不等。诈骗案件于是浮出水面。
根据警方调查的信息,网视互联(ID:wxs360)还原了整个诈骗过程。
1、涉案公司确实跟出品方确实签订有《票房收益权投资协议》,而且是在涉案公司无能力支付投资款的情况下就已经签订。
签订合同的好处就是,涉案公司可以以影片“联合出品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和活动,用该合同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不过,合同里明确规定,“涉案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所持份额或用于融资,否则将不再享有电影的票房收益权。”
2、涉案公司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依然大肆招募投资人。而且招募手段极其娴熟,通过高额返佣的方式勾结全国多家中介公司,再通过虚增电影制作成本、精心设计编排话术、夸大票房预期收益,吸引投资人入局。
3、在骗取260余名投资人共计4500余万元投资款后,涉案公司才拿出其中的1000余万元支付给电影出品方购买18%份额的票房收益权,剩余款项除支付中介提成外全部为利润。
4、通过1000余万购买18%份额,大致可以预估,影片的真实投资在7000千万左右,却被涉案公司虚增至2.6亿。
5、因涉案公司擅自转让投资份额违反协议,电影出品方按照协议约定未予兑付票房收益。涉案公司为掩饰非法占有投资人投资款,以实际票房6300万元按比例兑付投资人的投资收益约117万。
对于260位投资人来说,投资共计4500万,最终兑付收益仅117万,亏损了近4383万。
不是所有的影视投资诈骗,都能维权成功
事实上,类似的影视投资骗局还有很多,而且大都遭遇了制作成本数倍溢价、票房估值大跌眼镜的情况。有的影片甚至压根没能上映,但是大多数骗局都有合法有效的合同,以至于大多数投资人投诉无门、有苦难言。
上述案件之所以能够告破,是因为涉案公司在跟出品方的授权合同明确规定,“涉案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所持份额或用于融资”。
也就是说,涉案公司根本无权售卖所持份额,他们的行为本身就已经属于合同诈骗。
其次,涉案公司虽然按照约定以6300万票房给投资人兑付了票房收益,但事实上,这个并不是真正的“票房收益”,而是涉案公司用投资人自己的钱在补窟窿,避免自己行为败露。
如果不是“涉案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所持份额或用于融资”这一条,这样的案子可能很难维权成功。
其实这样的诈骗案实在太多。此前,《哪吒》大卖50亿后,很快就有骗子打着转让《姜子牙》份额进行诈骗,光线影业副总裁刘同也曾发文称,有假冒光线高管签约《姜子牙》份额转让的诈骗团伙,就在光线影业楼下被警察带走。
同样的,《唐人街探案2》还在热映,网上就出来了《唐人街探案3》的投资合同……逼得出品方不得不出来辟谣。
在众多影视诈骗案中,除了上述的涉嫌合同诈骗或者冒充出品公司高管之外,大多数诈骗都有合法的投资合同,投资人一旦踩雷基本上只能算“投资失利”,很难被认定为诈骗。这个时候,基本上没有别的办法,只能及时止损,即便报警,也很难追回损失。就算走法律途径胜诉,诈骗公司早已实现了快速收割,基本上没有什么可变现资产。
影视投资涉及这几条的,一律是骗局
这几年,随着国产电影票房屡创纪录,影视投资成了全民热门投资领域。于是乱象丛生,诈骗方式五花八门,“坑人”手段层出不穷。
网视互联(ID:wxs360)总结了7条常见的诈骗手段,涉及以下几条的,投资者都需要警惕:
1、虚挂明星,伪造合同,利用虚假项目行骗
这类项目一般都在网上能查到一些新闻发布会的信息,甚至明目张胆宣传XX明星加盟,而且会给投资人出示跟明星或者头部公司的签约合同(不会允许拍照的,所以投资人留不下任何证据)。
但事实上,这些项目可能八字都还没有一撇,等筹到钱就去筹备,筹不到就换一个继续筹。
2、利用虚假“联合出品”进行行骗
有些公司在网上宣传自己是联合出品,甚至在“猫眼专业版app”里查询是很多影片的“联合出品”,看上去已经是行业内资深靠谱的影视公司,但在实际影片的正片中,却很诡异地“消失”了,并没有这家公司的身影。
因为被网上呈现的信息做误导,这样的骗局非常具有欺骗性,即便是业内人士也很容易上当受骗。
3、以《普法栏目剧》名义诈骗或售卖各种热门影视项目版权份额
骗子盯上《普法栏目剧》,是因为大众对“普法栏目剧”以及央视的认知度。现在,骗子们盯上的已经不止《普法栏目剧》,而是所有正在筹备或者即将上映的各种热门影片。任何一部热门电影,都可能成为诈骗的工具。
这些项目可能跟他们没有半毛钱关系,但这并不影响他们私刻公章、伪造合同,而且往往信口开河,承诺保底,如果票房不达预期将无理由回购。
4、设立“影视投资平台”,作为理财产品进行诈骗
这两年,“影视众筹平台”“影视理财平台”崩盘倒闭,组局者卷钱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平台以超短周期高收益甚至保底收益来诱骗投资人,甚至保证“投资没有任何风险,平台准备预备金,由第三方太平洋保险公司100%担保”。
这样的诈骗套路,成本几乎为零。只需要一个微信公众号或者app,几个项目PPT,短短两三个月,就可以完成整个圈钱过程,对投资人进行快速收割。而且过几天换个网址换个app,继续行骗。
5、传销式卖电影票,享受票房分红
有的项目会在上映前跟直(传)销或者微商组织合作,鼓励成员“认领电影票销售任务”,享受票房分红。
这种“传销式”任务式的卖票机制,最终只能成为底层人员内部的狂欢,而这场狂欢背后,还是所有参与成员的集体买单。
6、以卖衍生品的名义卖票房份额
卖产品不违法,但卖电影分红权益,卖票房份额,就涉嫌违法。于是就有机构通过“卖衍生品-赠积分-积分兑票房”的模式来规避政策。
这样的情况下,即便影片最终不能上映,骗子也不负任何责任,而用户就相当于拿投资款买了他们的衍生品。
7、溢价出售份额,寻找“接盘侠”
其实,即便不是骗局,影视行业对于外行来说,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好的项目各家大公司都在盯着,一般人根本接触不到,更不可能有投资份额流出。
那些有投资份额流出的项目,即便不是伪项目,票房份额转让过程中,都存在着多层溢价转让、推介人员鱼龙混杂、甚至票房对赌等乱象。
电影还没拍就已经大赚一笔,至于电影最终票房如何,已经不是他们所需要关心的问题了,而后面进来的投资人就成了悲催的“接盘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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