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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车牌法院否定合同无效?我该怎么办?

2023/12/27 2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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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责任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财产返还、折价补偿以及过错赔偿。今天我们探讨的是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责任

对于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问题,最高院2019年9月1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

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二、司法实践上对车牌租赁协议无效之后财产返还问题上的态度

在北京,由于车牌摇号制度的存在,车牌是一种较为稀缺的资源。现实中存在很多获取小客车指标后予以出租的行为。目前在北京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认定车牌租赁协议无效。

在确认车牌租赁协议无效后,便涉及当事人双方的财产返还问题。因车牌租赁关系中车牌仍然登记在出租方名下,故不涉及返还问题。但是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则因车牌租赁协议无效而面临返还的问题。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字面意思,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出租方应当全额返还承租方支付的车牌租金,包括已经使用期间的租金及未使用期间的租金。

但是,根据前述“九民纪要”之规定,在合同无效的财产返还问题上,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获益。

在车牌租赁纠纷中,多数情况下是车牌使用方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自己支付给出租方的全部租金。出租车牌是一种违法行为,双方对这一点都应该有明确的认识,因此,如果要求出租方全额返还租金就会使得承租方因此获益,即承租方虽然也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却实现了其免费使用车牌的结果。

经过大数据检索,我们发现北京法院对这一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在承租人已实际使用案涉车牌的情况下,出租方也应全额返还收取的租金。比如在(2018)京0106民初26393号案中,在承租方已实际使用车牌2年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判决出租方全额返还承租方支付的5万元租金。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在车牌租赁协议无效时,如承租方已实际使用车牌,法院则会判决出租方将实际使用期间租金扣除后将剩余金额返还给承租人。如(2021)京0112民初24832号案、(2020)京0113民初11466号案中法院均持这种观点。

三、我们的观点

在合同无效后财产的返还责任上,很难做到完全的利益平衡。在车牌租赁产生的纠纷中,如判决出租方将租金全额返还给承租人实际上将会使得承租人获益,而如果判决出租人扣除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后返还,将会使得出租人实际上获取了租赁期间的收益。而且,双方约定的租金数额也会影响利益的平衡,在某些案件中,双方签订的是长达十几二十年的租赁期,租金一共只有几万元。而有些案件双方约定的租金为每年1万余元。因此,我们认为,车牌租赁导致合同无效后,在财产返还数额上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更为灵活的方式最终达到双方利益的基本平衡。

附:北京市车牌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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