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
当前位置:影投之家  -  本地文章  -  投资知识

重疾险未如实告知两年后生病会赔吗 规定如下

2024/1/31 10:01:52

浏览量:277

带病投保重大疾病保险

撑过了两年

能不能获得赔偿呢

我们来看个案例

案例

山东省济宁市城区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365号

2011年7月梁甲为其儿子梁乙购买年金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等。

2014年2月梁乙诊断患有小脑髓母细胞瘤(重大疾病)等疾病,且于2014年12月医治无效身故。

梁甲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非合同有效期内初次确诊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但正常给付身故保险金。梁甲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乙在2011年5月确诊为小脑髓母细胞瘤,而投保时间为2011年7月,两者时间接近,因此存在故意未如实告知。

但是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该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两年,因此年金险仍需按合同条款赔付。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经专科医生证明确诊为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梁乙确诊的小脑髓母细胞瘤不属于合同有效期内初次发生,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重大疾病,但需根据年金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实务中,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中均有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初次发生合同条款内重大疾病,即使带病投保超过两年,仍然可能被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合同需要“最大诚信原则”,最大程度防止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进行带病投保(逆选择),降低保险的承保风险,保护大多数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 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暂无
  • Q Q: 892340404
  • 微信: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Copyright © 2026 “影投之家”版权所有  |  ICP证:ICP备10024182号  |  技术支持:框分类信息系统(v2023.2)  |  
网页内的所有信息均为用户自由发布,交易时请注意识别信息的虚假,交易风险自负!网站内容如有侵犯您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举报信息、删除信息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