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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健康告知是不是两年有效期 具体情况如下

2024/2/3 16: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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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告知解读(一)

因为我国属于有限问询的原则,所以:注意问询的时间定语。

1有的会问询两年内是否有体检异常。

何为体检异常?一般体检报告都有一个栏目标题为“阳性结果以及体检异常”,还有一些化验单,凡事超过了正常值,体检值会用向上向下的剪头表示出来

凡是体检报告罗列出来的异常,原则上都需要告知的,事实证明,80-90%的体检异常,也可以标准体买到保险的,大家不必太紧张。

健康告知的目的,也是为了避免保险公司耍流氓。

举例吧:

脂肪肝属于体检异常,问询到了两年内的体检异常,今天是2020年3月3日,假如2018年3月3日之后的体检,就需要告知;假如在2018年3月3日之前(超过两年了),就不需要告知了,因为超过两年问询的期限了。

2有的会问询“现在或者曾经”患有某个疾病或者症状(例如肿块包块、囊肿、结节之类的)。

假如(1),这个病10年前罹患的产品,且治愈了,且没有复发,也需要告知的;

例如(2),10年前体检出了乳腺结节,或者甲状腺结节,最近几年消失了,也需要告知的。(告知的内容,文字描述清楚结节从有到无的过程,等待保险公司的核保结论,把问题抛给保险公司的核保专员)。


健康告知解读(二)

问询比较模糊,有歧义或者争议的地方。

可以看一下保险法的第三十条的内容,内容如下: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个法律的规定,也是保护弱势群体(即消费者)的利益,毕竟普通消费者没有太多的专业的医学常识。


健康告知解读(三)

很多重疾险和医疗险,健康告知里都有一条,“上述未提及疾病和症状”未提及的需要告知吗?

答:概括性的话语,不用管它,没提到的就不需要告知。

当然了,消费者非得告知,属于“画蛇添足”,有可能保险公司会有不理想的承保结果。

如果需要告知,岂不成了“无限告知”了,跟港险一样啦。

以上那么回答,也有法律依据的。如下: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健康告知解读(四)

1,未如实告知的内容与是否影响核保决定;

2,两年不可抗辩期;

3,保险纠纷法院案例;

4,系统性(全身)疾病、症状与局部疾病、症状的未如实告知。

“不如实告知”与“重大不如实告知”如果某项事实若告知,保险公司会对承保结论做出改变,如拒保、加费、除外责任等,便可认为此项未如实告知是重大不如实告知。

实操案例,对于被保险人的健康异常,是否会影响承保结论,普通的业务员、消费者往往无法准确判断。因此谨慎起见,如实告知,且不要“画蛇添足”,其他的交给核保员判断吧!

所以说,请专业的经纪人看一看不符合健康告知的既往症,预估一下核保结果,也特别重要。

其他内容,详细说明白了,篇幅太长了,有兴趣的或者想深入了解的消费者可以进一步一对一的交流与沟通。

保险法第三十条。

司法解释二之第六条。


健康告知解读(五)

“一网打尽”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精心设计的,每一条问询就属于一个点,总计N条的问询就构成一条线,由点交织成一条线,目的就是担心让“风险大的鱼”漏网,保险研究的就是风险,能让风险大的鱼漏网么,所以说买保险要趁早,趁身体健康购买。

每一家公司的健康告知不同,有严格的,有宽松的,同一个疾病或者症状,核保政策也可能不同。所以身体有小毛病,要“量身定制”,寻找匹配自己的产品。

谈谈重疾险通常的问询内容(具体问询,以实际产品为准):

第一条,通常喜欢问询:曾经(或者2年内)是否有被本公司或者其他公司拒保、延期拒保、有条件的承保或者是否理赔过。

解读:核保人核保,一般不会太在意曾经是否被核保过,核心关注的因素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毕竟每一家的核保政策不同。但是不支持人工核保的产品,因为这一条,就会因为“一刀切”,丧失购买的机会。当然了,机灵的经纪人也会“曲线救国”的形式去尝试投保该产品的,这就是变通。

关键词:拒保、理赔。

第二条,通常喜欢问询:曾经2年内的体检异常,异常并需要进一步诊断或者定期复查。

解读:这一条,令很多经常体检的人“躺枪”。

很多异常,也都能以标准体承保的,尽量全部告知,避免未来保险公司耍流氓;部分异常,医生也会说没事,但是会影响核保结论的,有些会除外承保,有些甚至会拒保,这些未如实告知,很容易引发理赔纠纷。

所以说:这些异常,需要留意一些。很多线下的代理人特别容易忽略这一条,部分代理人只问询“是否两年内有过住院或者手术”,这么问询不负责任。

这些体检异常一般叫做“体征”“症状”,都是一些疾病的前兆。

关键词:体检异常

第三条,问询:2年内的(有点严格的问询5年内)的住院或者手术情况;连续服药是否超过多少天,住院是否超过多少天等。

关键词:住院、手术、服药

第四条:通常喜欢问询:现在或者曾经是否患有下列疾病或者症状。

解读:

1、这一条,消费者应该知道自己是否患有这些疾病或者症状,只是一些专业的医学用语比较枯燥难懂,不懂的,多跟经纪人沟通。

2、一般的囊肿、结节、肿块都属于“曾经”的问询范围,为什么呢?因为这些可能诱发癌症,不仅很多年前的需要告知,且投保的时候,还需要近期(半年—1年)的体检报告,以确定当下的风险指数,否则有时候很难作出核保。

关键词:既往症

第五条:一般问询最近1年(或者6个月)或者曾经是否有以下症状:反复头痛、胸痛、咳血便血、听力视力下降、体重减轻、不名性质的肿物和结节等。

解读:这些都是问询一些主观感受,也是一些疾病的前兆,如果未明确诊断,一般也不会作出核保结论或者直接拒保的。

关键词:主观感受

第六条:一些特殊群体的补充问询

1、 两周岁以下的儿童;

2、14周岁以上的女性;(问询一些女性疾病)

3、孕妇;(怀孕期间的一些症状、孕期等)

第七条:家族病史

第八条:吸烟喝酒、危险爱好等

第九条:体格指数以及职业、职业病等。

其他:医保卡事宜,也算隐性问询,这个也挺复杂的,也只能一案一议。

1、 是否大量的买过慢性病药物、精神类药物;

2、外借别人的就医行为(门诊、住院、体检之类的)


健康告知解读(六)

“诚信合同”

因为是诚信合同,所以买的时候,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去调查消费者的“病史”,95%的时候,都是在消费者理赔报案的时候,才会核实“当初消费者是否如实告知了”(是否履行了诚信合同)。

如果未如实告知,核赔的第一步,要看“未如实告知的内容,是否影响了当初的承保决定”,就这一点,给了保险公司耍流氓的机会,这个节点,万一有纠纷,也体现了专业经纪人替消费者,与保险公司抗辩。抗辩的专业度,有时候也决定了理赔的结果。抗辩不通,只能走法律途径啦。

言归正传,那该如何告知呢???这个话题,是老生常谈的话题。

记住以下三句话:

1、有限告知,即“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10个字);

2、注意问询的语言逻辑、时间定语、专有的医学名词;

3、告知的内容,以医疗记录为基准(体检的,门诊的,住院的,医保卡的等记录),主观臆断的不算。

注:去落实自己的体检记录。

(1)当然了,主观臆断的,你若告知给保险公司,也不会拦着你,无非就是增加买保险的困难度,属于画蛇添足。

(2)有些手写的门诊单,医院不存档,如果想占保险公司便宜,可以不告知,但是前提要确保医院没有存档,这个要去医院去核实。未来随着国家电子门诊病例的实施,这些记录,医院就会存档了;一些体检单位,倒闭了也不会存档了。

(3)致消费者:

消费者核保的第一个环节,其实就是经纪人或者代理人,他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消费者未来的理赔权益。

一个很严肃、很严谨的职业,导致从业门槛很低,健康告知环节留下了太多隐患,在混乱、畸形甚至扭曲的保险时代,也只能自己保护自己了,甚至有些人也只能听天由命了。

再好的保险,在告知环节出现太多问题,也会“暗淡无光”的,所以避免“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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