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会被拉入失信人名单 是这六类人
2024/4/1 11: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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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人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多次向承办法官提出要求,想将我代理的被执行人的董事长纳入“老赖”黑名单。联想到几个月前,我的常年法律顾问公司的董事长,因为公司和员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被判赔劳动者20000余元,在公司账号上趴着上千万现金的情况下,被法院纳入“老赖”名单,导致不能坐飞机的情形。
我觉着有必要将什么样的人,哪种情况下会被法院列入“老赖”黑名单,又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将名字从“老赖”名单中删除,和大家交流一下,不要以为只要是被执行人就是“老赖”。
一、什么样的情况下,哪种人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根据2017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我们平常所说的“老赖”黑名单,正确的叫法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了配合他大家,我还是称之为“老赖”吧。
只有在具备上面六种情况的情形下,才会被法院列入“老赖”名单,这里面主要就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什么叫“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这个名堂就多了,承办法官的自由裁量就体现在这一条的理解上,我觉着哪种只要是被执行人,就先给人家列入“老赖”名单的做法是法官的乱作为、胡作为。
如果你法院把人家账号全封了,房子、车子都查封了,还执行不了,总不能说人家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吧?
还有呀,就是个人是被执行人的,有上面情形的,个人就直接当“老赖”了,如果是单位的,就要麻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去当“老赖”了,国资公司的负责人就有点亏呀。
二、列入“老赖”名单有没有期限?期限到了咋办?
列入“老赖”名单是有期限的,从不能老让人在里面呆着,那又不是啥好地方。
具有第一条第(二)项到(六)项情形的,列入“老赖”名单的期限是2年。也就是说如果有第一项情形的,如果一直没有纠错,可以一直列入“老赖”名单。
期限到了,如果人家没有继续犯错,就要将人家从“老赖”名单中放出来,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这里重点说一下,如果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是不能将其列入“老赖”名单的。
三、成为“老赖”有什么后果?
1、法院可以在报纸上、电视上、网络上、广播上、法院公告栏等地方,让老赖大大出名;
2、法院可以将老赖信息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让“老赖”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3、给征信系统通报;
4、是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向有关部门通报。目的就是下一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别当了,公务员以后晋升别想了,因为你是“老赖”,再给你提拔个局长,万一贪污咋办?
四、是“老赖”肯定“限制高消费”,但“限制高消费”的人不见得是“老赖”!
法院执行阶段,有两个举措,一个让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一个是将被执行人列入“老赖”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这两个措施中,显然列入“老赖”名单要严重,因为进入“老赖”名单的,必须对其“限制高消费”,但“限高”的被执行人不见得是“老赖”。
好多人不知道“限高”的措施是什么,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下: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咋样,一旦成为“老赖”,是不是后果严重呀?在现实生活中,发现很多担保人被列入“老赖”名单,觉着这些人很冤枉,毕竟自己没有得到利益,反而因为债务人还不了债,把担保人拖进去了。
其实也不冤,要不是你担保人,人家债权人还不借钱呢!以后别再干这种“傻子”才干的事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