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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寿险可以转让吗?

2023/9/14 16: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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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我想,可以说是每一个购买长期保险的人都会思考的。自己花大价钱买了保险,来保障未来的健康、收入或者是养老,这个公司靠不靠谱,会不会倒闭?或者我们更关心,如果它倒闭了自己手头的合同会如何?

这篇来回答这个问题。

直接先给答案:

国家通过层层制度设计,保障了在任何时点,我们购买的长期保险合同都归属到确定的保险公司名下,并且,这个确定的保险公司要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来保障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就是说,任何时点我们手头的保险都有公司负责,并不存在保险公司关门了我们的合同就找不到人理赔或者服务的情况。

结论来自保险法第92条,原文引用如下: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布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即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

我们先来做名词解释,从人寿保险业务和人寿保险合同说起。

我国保险行业现行监管的核心是偿付能力监管,2015年2月13日,当时的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其中有对于寿险业务和寿险合同都有定义。

我们依然原文摘录如下:

寿险业务,摘自第1号文:该处定义很重要!该处定义很重要!该处定义很重要!

本规则所称寿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不包括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

寿险合同,摘自第3号文:该处定义很重要!该处定义很重要!该处定义很重要!

本规定所称寿险合同,是指长期寿险合(含年金险)、长期健康险合同和长期意外险合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

都是对保险行业的监管文件,应该说,《保险法》里的人寿保险业务和人寿保险合同,也等同于偿付能力监管文件里面的定义,包括本文后面会提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里面提到的人寿保险业务和人寿保险合同,定义也跟此相同。

定义结束,照此,我们可以认为,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含:

人寿保险公司、健康险保险公司、养老险保险公司、和人寿相互保险人,在现行状况下,就是指除财产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一切保险公司。

人寿保险合同则包含:

终身寿险、定期寿险、两全保险、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起见在一年以上的年金险、长期医疗险等。

我们的长期保险都是属于此列!!!

回到《保险法》92条,再次原文引用: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布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即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

翻译成人话即:

前面提到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类型要关门,它手头的人寿保险合同要怎么处理呢?

转让给其他相同性质的保险公司。

如果没人接手呢?

由监管机构出面指定一家保险公司来接手。

并且接手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

一家保险公司它不是薛定谔的猫,它只有两种确定的状态: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

如果它在,我们的合同归它管;如果它不在,按照法定程序,我们的合同归到另一家接受原先公司业务的保险公司管。

------我们的合同一直在确定的保险公司名下,有确定的保险公司来提供理赔和服务,不会有空档,不会有找不到公司理赔的状况。

啊,你说接手的保险公司光说有什么用,它用什么来保障它确实有能力履行保险责任呢?

这是个好问题。

当然有,也有制度层层设计,保证万无一失。

首先是、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的20%,存在银行,名为保险保证金,它只能拿来清偿债务,而保险合同责任就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认可债务。

其次是、92条里面提到的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之时就要按照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这个钱就是拿来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被接手了,责任准备金也要一并转入到新的保险公司名下。

你说如果责任准备金还不够要咋办?

还有保险保障基金兜底。

《保险法》第100条主要讲的就是保险保障基金,2018年救助了安邦600多个亿的就是它。

原文引用如下: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保险法》

同时,在2008年,由保监会会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其中第四章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详细说明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保险保障基金。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二)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我们担心的保险公司没了,且没有能力承担保单的责任,适应第一款。它表明,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出手救助。

具体怎么救助呢?

第二十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第二十一条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保单受让公司,就是指接收保单的公司。

请看清楚,这里说的是,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要转给确定的保险公司,由这家公司来提供服务。

如果这家接收的公司实在感觉亚历山大,不能完全承担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障责任,那么就由保险保障基金来兜底,对于个人合同,保险保障基金最高可以提供支持到保单利益的90%。

让我们再次强调,对于长期险,保险法规定,一定要转给确定的保险公司。

实际是,只要这家保险公司接受了这个业务,承担赔付责任就变成了它的义务,我们就可以直接拿着合同找它理赔和提供服务。

只是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国家考虑的不仅仅是接收了事,还要保障这家受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至于被转让的业务拖累,所以用保险保障基金来提供救助,保证受让保险公司可以持续正常的经营。

再加上我们前面说的责任准备金,和保证金,一并交给受让保险公司,难道还不能够支持这家公司来保证我们的权益?

就是这样子的,我们首先了解定义!这个非常重要,在清楚的定义之下其他才能有的谈。

结论:

这篇,我们知道了什么是寿险合同,知道了什么是寿险业务,知道了什么是经营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知道了在极端情况下监管机构对于这些长期合同和业务的处理办法。

有没有安心一些?

同时我们最需要了解的是:我们的长期险合同一直都有保险公司来管,归属到确定的保险公司名下,这家确定的公司还会来保障我们的权益。

这些保障还是写在成文法里,是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安心。

至于说你可能偶尔在网上看到的什么按照90%来赔付之类的,那是指非寿险业务,就是短期险,一年及一年期一下的保险,保险保障基金也专门做了说明。

还是摘自《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你看差别还是很明显,这些业务的救助,就明确指明了,是直接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就是购买合同的个人。

而寿险业务,则是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对比起来就更容易理解了。

现实是,一般我们会更关注长期合同,因为我们担心合同期限长,将来的事情不确定更高,怕出现变动。

反而是对于短期合同我们不咋担心,主要是时间短,貌似可控性高些,也更不容易出现损失。

但是事实是,我们的长期险合同其实比短期合同更安全,有没有很惊喜和意外?

再额外的分享一点自己的想法。

我们得相信,保险存在了几百年了,我们现在的这些担忧在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之前早就有人考虑过,甚至是经历过了,于是保险制度被逐渐完善,被写成法条,用制度来保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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