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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 怎么规定的

2024/4/21 14: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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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制度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逐步完善和调整的。从其诞生开始,公积金就是劳动者的一项权益保障,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重要性也在逐渐上升。从9月1日开始,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将会增加,这意味着每个人的公积金账户将会有更多的资金积累。此外,到手工资的增加也意味着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将得到提高。本文将从以下方面来解读这一变化对劳动者的影响:


公积金缴费基数的调整原因和方式

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蓄制度,由国家设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专门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者改造自住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生活质量,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

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是公积金制度的两个重要参数,它们决定了职工每月需要缴纳多少公积金,以及公积金账户能够累积多少资金。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应当按照职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其所在地区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月工资总额。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地区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收入水平、住房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因此,不同地区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可能会有所差异,并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从9月1日开始,全国多个城市将调整公积金缴费基数。例如,在北京市,新规定将把公积金缴费基数上限从24518元提高到25921元,下限从2452元提高到2592元;在上海市,新规定将把公积金缴费基数上限从25401元提高到27132元,下限从2540元提高到2713元;在广州市,新规定将把公积金缴费基数上限从25329元提高到26980元,下限从2533元提高到2698元


公积金缴费基数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水平的变化,保持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一方面,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职工的工资水平也会相应提高,因此,提高公积金缴费基数可以使公积金制度与职工收入水平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公积金缴存额与职工实际收入水平脱节的情况。另一方面,随着住房市场的发展,住房价格也会不断上涨,因此,提高公积金缴费基数可以使公积金账户有更多的资金积累,增加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能力。


公积金缴费基数的调整对劳动者公积金账户的影响

公积金缴费基数的调整对劳动者公积金账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增加

·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提高

首先,公积金缴费基数的调整会导致劳动者每月缴存的公积金金额增加,从而使公积金账户余额增加。以北京市为例,假设一个劳动者的月工资总额为30000元,按照原来的规定,其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4518元,假设其用人单位和本人各自按照**12%**的比例缴存公积金,则其每月缴存的公积金金额为:

24518 * 12% * 2 = 5884.32元


按照新规定,其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5921元,则其每月缴存的公积金金额为:

25921 * 12% * 2 = 6221.04元

可以看出,新规定下,该劳动者每月多缴纳了6221.04 - 5884.32 = 336.72元的公积金。假设该劳动者还有10年的工作时间,则其在这10年内可以多累计336.72 * 12 * 10 = 40406.4元的公积金。

其次,公积金缴费基数的调整会导致劳动者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以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应当根据其个人和家庭情况、购买或建造住房所需资金、个人信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并且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 职工本人及配偶(含未离婚夫妻)名下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最高不得超过120万元;

· 职工本人及配偶(含未离婚夫妻)名下有1套住房且有1笔住房贷款未结清记录的,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

职工本人及配偶(含未离婚夫妻)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有2笔及以上住房贷款未结清记录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职工本人及配偶(含未离婚夫妻)名下的住房应当为本人或配偶实际居住的自住住房;

· 职工本人及配偶(含未离婚夫妻)名下的住房应当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文件;

· 职工本人及配偶(含未离婚夫妻)名下的住房应当已经缴纳了相关税费;

· 职工本人及配偶(含未离婚夫妻)名下的住房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建筑标准和安全要求;

· 职工本人及配偶(含未离婚夫妻)名下的住房应当没有其他抵押、查封、冻结等影响产权转移的情形。


假设一个劳动者符合上述条件,并且属于第一种情况,即无住房无贷款,那么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以获得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和家庭每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个人和家庭月收入总额的50%。因此,该劳动者每月还款额不得超过30000
* 50% = 15000元。假设该劳动者选择20年的还款期限,并且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计算,则其可以获得的最高贷款额度为:

15000 * (1 - 1 / (1 + 0.0325 / 12) ^ (20 * 12)) / (0.0325 / 12) = 112.8万元

可以看出,该劳动者可以获得的最高贷款额度受到其每月还款能力的限制,而不是120万元的上限。如果该劳动者想要提高其贷款额度,那么他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 增加其月收入水平,从而增加其每月还款能力;

· 增加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从而减少其需要贷款的金额。

由于提高月收入水平并不容易,因此,增加公积金账户余额是一个更可行的方法。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和家庭应当支付不少于购买或建造住房总价款的20%作为首付款。因此,该劳动者需要支付的首付款不少于112.8
* 20% = 22.56万元。如果该劳动者在10年内累计了40406.4元的公积金,则其需要支付的首付款减少了40406.4 /
225600 = 17.9%。这意味着该劳动者可以用更少的现金支付首付款,从而节省了一部分资金。


总之,公积金缴费基数的调整是一项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政策,它体现了国家对职工住房问题的关注和支持,也激励了职工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作为职工,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公积金制度,合理规划自己的住房需求和财务状况,享受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好处,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按时缴纳公积金,维护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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